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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远市清新区环保局办事(文)回执制度

时间: 2014-02-27 00:00   来源:清新区环境保护局   发布机构:   点击:-

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,提高行政效能,增强工作人员 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,根据区纪委、 监察局文件要求,制定本制度。
     一、适用范围局全体工作人员。
    二、主要内容
     (一)在服务对象到我局申请办事/办文时,凡属部门 和单位(以下简称承办单位)职责范围内应该为服务对象(以 下简称申办人)办理所申请的事项,承办工作人员应为申办对象提供咨询服务,并在认真审核申办对象提供有关材料的 基础上,向申办对象开具书面的《办事回执单》。
     (二)承办单位对承办的事项一律执行“办事/办文项回执单告知制度”。除办事/办文可通过办事系统/电子办公系可出据的专用回执专用或电子回执或的情况外,回执单一 律按本单位要求规式制作,一式两份,一份由承办单位存根、 一份由申办对象保管。一式两份,一份由承办单位存根、一 份由申办对象保管。
     (三)《办文回执单》内容包括编号、申办对象、申办 事项、申办时间、承办人、承办时限(即时办理、限时办理)、 拒办理由、业务咨询电话、投诉电话等。
     (四)《办事回执单》分为《受理凭证》、《不予受理通 知书》、《办事补正材料通知书》、《缓办事项通知书》。 《受理凭证》内容包括编号、申办对象、申办事项、申 办时间、受理材料清单、承办人、承办时限(即时办理、限 时办理)、业务咨询电话、投诉电话等。《不予受理通知书》内容包括编号、申办对象、申办事 项、申办时间、承办人、拒办理由、业务咨询电话、投诉电 话等。 《办事补正材料通知书》内容包括编号、申办对象、申 办事项、申办时间、承办人、补正材料清单、业务咨询电话、 投诉电话等。 《缓办事项通知书》内容包括编号、申办对象、申办事 项、申办时间、承办人、缓办原因、业务咨询电话、投诉电话等。 (五)对承办单位办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一经查实及时移送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责任 者先按 ;再视情节轻重,依照有关规定,给予党纪政 纪处分或其他处理。 ⑴对承办单位不开具或不按规定要求开具办文/办事回 执单的; ⑵对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,多次告知申办人再补办材 料,刁难办事的; ⑶对可以直接办理的事项不及时办理的,或可以在短时 间内办理而故意延长办理期限的; ⑷对未能在告知承诺期限内办理的; ⑸在承办具体事项期间,接受申办人请吃或收受礼金礼 物的; ⑹违反“五条禁令”行为的。 有上述情形之一,属于直接经办人员的,追究经办人员 责任;属于单位有关领导的,追究单位领导责任;属于单位 集体的,追究单位第一责任人责任。
     (六)《办事回执单》由局统一印发,一式两联,回执联交给申办对象,存根联由承办人员留存,各科室(局、中 心)定期收集,统一存档。《办事回执单》编号由各科室(中 心、局)根据工作事项办理顺序自行编写。
     (七)办文/办事回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,但法律、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    三、工作要求
    (一)各股室要加强组织领导,把办事回执制度和政务公开、服务承诺、限时办结等制度有机结合起 来,确保落到实处。
    (二)局办公室将对各股室的办事回执制 度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,服务对象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局服务监督电话:5822185。
    (三)局纪检室对我局办事回执制度执行情况实行不 定期检查,对不执行办事回执制度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,对 违反办事回执制度的经办人及负责人按的规定处理。
     (四)本制度自2014年3月1 日起执行。
     2014年2月2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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